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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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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舟山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ZHOUSHAN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简称舟山市外经贸企协(ZS EAFERT)。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舟山市商务局和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指导下,舟山市属和各县(区)外经贸企业自愿参加的,从事外经贸企业发展研究和实践的全市性的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舟山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舟山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国税大楼四楼;邮政编码:316021;秘书处电话:0580-2285567(传真同);协会网站:www.zseafert.cn。 E-mail:zaia@mail.zsptt.zj.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企业应对国外“二反二(一)保”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参加省公平贸易预警点建设工作;

  (五)开展对本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问题并提出建议,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开展本行业企业发展、管理理论研究,组织国内外考察、参展,研修学术交流活动;

  (七)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八)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出版信息刊物,组织会员参加培训;

  (九)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资格审核和签发证照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一)单位会员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各类企业;

  2. 为外经贸服务的各类仓储、运输、物流、现代服务业、商业、金融等企业;

  3. 涉及外经贸教学或研究的学校和学术研究团体;

  4. 舟山在海外的生产、贸易企业。

  (二)个人会员

  1.在企业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贡献的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各类企业的企业家;

  3.海外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向协会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或有关信息资料;

  (四)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项资料,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如设常务理事的,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幕期间,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因党员较少,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本协会党员少于3名,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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