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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口贸易中船东伤害船厂利益的手法及其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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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出口贸易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合同签定之前,合同生效之后,交船以后。
    本文所指船东,应包括中间商在内;
    所指船厂,应包括出口商在内。
    第一阶段――合同签定之前
    手法之一:船东利用船厂想签定合同之愿望,借口考察船厂,到了某地还要游山逛水。
    造成伤害:船厂接待热情,车接车送,派人陪同,管饭管住,除了花钱以外,还做了不少无用功。
    防范措施:在接待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船东的公司状况,历史,最好作一些咨询,调查到船东的资信情况。
    手法之二:签了合同,借口融资未解决,履约保函开不出来等原因,使合同不生效,而把我们的合同作为压其他公司的比价依据。
    造成伤害:船厂空等,损失时间,丧失机遇,相应带来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除调查船东资信情况以外,还要了解船东要订的船型、市场状况,真正把握定单的实际程度。
    手法之三:船东拼命压低船厂的制造价格,可能同时受到压力的有三―四家船厂,而船厂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被迫低价接船。
    造成伤害:自相残杀,造成中国市场混乱,船厂无利可图,质量上就可能放松,并美其名曰,这种价格也只能生产这样的船,进一步创造出中国船、质量低、价格便宜的氛围,使中国造船市场趋于恶性循环,在国际上逐步丧失竞争力。
    防范措施:在国际市场船价的基础上,行业协会要制定措施,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协调价格水平,对于那些无利瞎争,又不保证质量的船厂,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绳之以法。
    第二阶段――合同生效到交船
    手法之四:合同上的罚款定的非常苛刻,每晚交一天,甚至罚到船价的1%,并签定专门的弃船条款。
    造成伤害:船厂造船,不但赚不了钱,而且亏损厉害。最后导致企业破产,而船东以少罚一点为钓饵,迫使船厂就范,为他们的船作出改进,从而以低价得到好船。
    防范措施:在合同谈判时,船厂一定要有国际上各种合同范本和中国企业的普遍执行的合同条款为依据,据理力争,保持罚款额在延迟交船每天万分之一船价的罚款水平。优惠期根据船厂生产水平并考虑风险因素保持在2个月为宜,最后弃船期应保持在180天以上。
    手法之五:对于小型船舶,船东往往要求到对方的港口试航交船。
    造成伤害:这是船东设下的一个陷阱,在对方港口,船东可以找出许多借口,使试航无法进行而延误,而我们船厂的人员,对于对方港口许多法律规定、供应情况缺乏了解,再加上语言沟通能力较差,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经济上损失极大,最后只能屈从于一些苛刻的要求。
    防范措施:坚持船厂交船这个不能动摇的原则。
    手法之六:在技术谈判时轻描淡写,实际上船东把个别的技术要求定的非常之高。
    造成伤害:由于船厂的技术人员没有把这些高标准吃透,甚至不清楚其中所含的高成本,轻易答应下来以后,经营部门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估价过低,造成了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对技术人员一定要灌输成本概念和经济核算概念。在技术谈判过程中,一定要把每一个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全部吃透,如果碰到不熟悉的要求和从来没碰到过的问题,一定要内部讨论清楚,才能决定下来。
    手法之七:把说明书写得非常原则化,而其中隐藏的项目却包含着极大的成本,这种情况在高科技船中更加容易上当。
    造成伤害:船厂直到详细设计时,才发现原来还隐藏着许多以前不知道的结构和要求,成本大大超过原来估算,这时才发现上当,可时间已晚,船厂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防范措施:出来和手法之六的防范措施一样以外,船厂在制造高技术船时,一定要派人考察已有的船型,仔细调查,达到知彼,船厂人员还要不断学习积累有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照工厂的实际情况,提出能否造,达到知彼,只有知彼知己,才会不出纰漏,克服困难,取得胜利。
    手法之八:在说明书中,把某些设备的技术要求、规格、制造厂家写得非常详细。
    造成伤害:实际上船东是把厂商表否定,而只能从一家供货,使船厂处于十分被动地位,这样船东不但可以在供应赏那里得到回扣,而且无形之中,加大了船厂的采购成本。
    防范措施:在合同谈判时,坚持做好厂商表每一项一定要有3加供货赏,最后的选择权掌握在船厂手中,如船东坚持某一家供货,船东应承担差价补偿。在确定说明书时,技术要求、规格可以写上,但不能写上制造厂家。船厂技术人员还应了解这些技术要求规格能满足的厂家情况。
    手法之九:某国船东,提出由某国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并入该国船级。
    造成伤害:这种船东、船级社、设计公司都为一个国家的三和一状态。往往为今后船舶建造过程留下隐患,船东可以利用本国人际关系制造各种各样的障碍,使船厂被迫无奈,只好承认船东的修改。船东一箭双雕,既可以低成本造好船,还可以争取罚款,而船厂则殃及鱼池,苦不堪言。
    防范措施:船级社、船东、设计公司最多二合一,轻易不答应三合一。除非在合同中写清楚设计由船东提供,由于设计上的疏忽或错误,造成的延误由船东负责,在这基础上,设计合同应由船东和设计公司签,而不是船厂和设计公司来签。
    手法之十:在合同上指定美元以外的某一货币结算,或用混合货币结算。
    造成伤害:应为船东方面可能得到某种货币会贬值的消息而我们却不太清楚,或难以预测,这样到交船时,实际到手的货币已贬值,船厂承担了汇率风险,造成了巨额损失。
    防范措施:坚持以美元结算这一基本原则。如实在不行,要到银行采取远期保值措施,所需费用估出以后,在船价上加上去。
    手法之十一:在合同中加上option条款
    造成伤害:如果届时船价高,船东放弃;如果届时船价低,船东就确认;如果发现船的进度有点拖,船东又不急于用船的情况下,确认以罚款达到罚款目的。无论船东何时确认,一般都对船东有利,对船厂不利。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尽量不用option条款,如果船东坚持要订option条款,应有2个前提,第一是option确认时间,在合同后3-4个月;第二是option的船价加上3-5%。
    手法之十二:在合同付款中,用第一期付款少,第二期付款相对时间较长,但没有银行提供的履约保函。
    造成伤害:这是船东所设骗局,该船东交完首期款,在船舶开工后不久,就会倒闭,破产,从表明上看他不要船了白白扔了首期款,但实际上船东采取的是移花接木之术,因为船厂设计、订货、开工等花费已远远超出了首期款,已经上马了,再下就难了。船东乘机变相利用另外以个公司名义来商洽再定这样的船,并拼命压价,船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降价出售,继续造船,形成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按合同签定生效、开工、下水、交船五期收款,首期款不要低于10%,争取越高越好,必须要船东提供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合同才能生效。
    第三阶段――交船以后
    手法之十三:对于交船前未付清全额的船,船东会采取瞒天过海的办法,把船卖掉,然后公司倒闭。
    造成伤害:船厂无法追索尾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船厂在交船时,必须确认全额收到才能移交产权和交船,如确实是同意船东延付的必须和船东签下合同的补充备忘录并要有世界一流银行的保函。
    手法之十四:船舶在保修期间,船舶航行在外港,船舶又要修理时,船东往往和修理厂默契,开大修船费,要制造厂承担。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保修期不超过一年,合同中写明,船舶在外面修理时要得到制造厂的允许,一般修理都要返厂修理。保修期间船厂尽量派保修工作师随船航行。
    手法之十五:由于船员操作不当和货载不当时,造成船体、设备损坏,船东往往嫁祸于人,要求船厂赔偿。
    造成伤害:这种经济损失一般都比较大。
    防范措施:船厂首先要在合同中写明,由于船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完全在船东。另外船厂要准备一到几位人员有长期出国护照,一有急事,立即飞赴船舶所在地,迅速调查 事因和Logbook及货物装载表,拿到实据,否则经常会因出不去而贻误战机,造成损失。
    以上手法,虽有实例,但不便说出出处。当然,由于本人才疏学浅、缺乏经验,也许有些地方说错,还有许多手法,也总结不出来,希望诸位同仁批评、补充、指正。(摘自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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