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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不安抗辩权”可驳回 [发布时间]: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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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已经进入后危机时代,但是如何减轻手上冗余订单的压力仍然被列在部分船东当下的议事日程中,以“不安”为由请求行使“抗辩权”更是常伎。对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指出――

如此“不安抗辩权”可驳回

    日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式审结一桩标的额为5亿元的造船合同纠纷案。据该分会秘书长蔡鸿达介绍,该案不仅因为标的额巨大而引起业界广泛重视,更因为其中涉及的仲裁请求典型而极具参考价值,值得广大船厂相关人员细细研究,提高应对仲裁事务的能力。
    据介绍,国内某船东于2009年5月向海仲上海分会提交了一份仲裁申请书,申请解除其与国内某船厂间一份标的额为5亿元的船舶建造合同。该造船合同于2006年签订,约定由船厂为船东建造3艘8万载重吨散货船,其中,前两艘船于2008年2月开工,交船期为2009年9月。由于船厂的新船建造进度比较缓慢,为督促船厂加快进度,2008年6月,船东与船厂举行了工程进度协调会并签订了《会议纪要》,船厂对分段建造、龙门吊建设、轴舵系组装、辅机及舱口盖吊装、下水时间等具体工程的进度作出了承诺,同时还保证建造11万伏电站以及简易涂装车间等基础设施,以加快造船工程的进度。2008年12月,船东委托检验公司对这两艘船进行检验,发现存在分段建造仍然缓慢、龙门吊未能建成、电站未能开工、涂装车间设备未到位等问题。据此,船东认定,船厂没有履行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各项承诺,造船进度仍然严重滞后,不可能在约定期限内交船,进而丧失或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除此以外,船东还声称船厂存在挪用船舶建造预付款,并将涉案船舶所用的船板及材料质押给银行的情况。2009年4月,船东宣布与船厂解除合同关系。
    蔡鸿达告诉记者,海仲上海分会受理该仲裁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迅速组成了仲裁庭,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中立、公正的角度作出了裁决。
    首先,船东向仲裁庭提出,涉案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其作为定作方享有“任意解约权”。对此,仲裁庭认为,该合同的性质应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在涉案合同中,当事双方为被陈述为“买方”和“卖方”;约定的价格是整船的价格,其中包括建造、材料、设备等一切费用及成本,而非加工费;该合同还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及风险在交船后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据此,仲裁庭认为,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性质,属于买卖合同,船东并不享有“任意解约权”。
    其次,船东根据其委托的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船厂船舶建造进度滞后,违反了《会议纪要》中的承诺,同时挪用船舶建造预付款,将涉案船舶所用的船板及材料质押给银行。由此,船东向仲裁庭提出船厂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认为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仲裁庭对船东的这一主张并未认可。仲裁庭认为,船厂并未丧失履约能力。虽然船厂存在船舶建造进度滞后的事实,但并不能以此断定船厂不能在约定的交船期内完工,因为船舶建造作为一项大型工程,其具体的项目进度快慢不一、某一阶段工程的滞后并不必然导致整体工程的延期;虽然合同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对涉案船舶的具体建造进度作出了约定,但是这些约定并未改变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特别是没有改变对交船时间的约定。据悉,合同约定的前两艘船的交船期均为2009年9月30日,并且合同还约定当实际交船期超过合同交船期180天,买方才有权选择取消合同,在此之前,即使船厂违反了《会议纪要》,船东也不享有解约权,而船东的实际解约日为2009年4月,未到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针对船厂挪用船舶建造预付款并将本案所涉及的钢板及材料质押给银行的行为,仲裁庭认为,这并不能表明船厂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船舶工业的运营惯例,由于船厂建造船舶所需的资金与船东所支付的进度款之间存在差距,几乎所有的船厂都会向银行贷款,银行也必然会要求其提供担保,其中就包括对钢板、材料、设备等质押,以及合同下权益的转让。只要船厂在交船时能够消除附着在船舶上的质押、置留或其他形式的抵押,其抵押行为就不应被视为违反合同,因此,船东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无充分理由。
    基于以上理由,仲裁庭认为:船东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据之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船舶建造纠纷案,而且,这种纠纷方式近来也屡见不鲜,值得警惕。”蔡鸿达表示,在2006-2008年,航运市场一片繁荣,广大船东纷纷下单造船。在该波热潮中,许多中小船厂也接到了大量订单。然而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船东在资金紧张和市场不景气的双重压力下,以造船进度缓慢、船舶质量不达标等各种借口拒收在建船舶、要求推迟造船期,势单力薄的中小船厂首当其冲。他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重演,广大船厂除了要加强自身硬件设施的建设并提升合同谈判的能力外,还要多研习相关案例,防止对方故意毁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感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万遂征的帮助)中国船舶报记者  胡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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