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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的最大意义在于警示 [发布时间]: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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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管理处处长邹元龙

    今年2月4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记者就相关情况采访了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管理处处长邹元龙。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邹元龙:从近两年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来看,部分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任务的挤压下,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的执行力还有待加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阶段性多发趋势,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企业发展过程中,硬件之失,可通过整改之举补充;员工意识不够,可通过培训逐渐提升;但监管不力,只能通过严厉问责来根治。没有问责制度的监管,各项安全制度就形同虚设;没有威慑力的问责同样形同虚设;问责就要问到疼,问到实处。我们出台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是在找替罪羊,也不是为惩罚哪个人,主要在于警示和监督,这要求大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时刻都不能放松安全工作。今年,集团公司提出交船28艘的目标,要确保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尤为重要。
    记者:该《规定》包含了哪些重要举措?
    邹元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事故相关责任认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二级、一级主管责任,事故严重的,子公司负责人及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都将受到免职或降职处分。通过大力推行事故追究制度,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体水平。
    记者:《规定》实施后,将对企业的管理活动产生哪些影响?
    邹元龙:“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推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将改变一直来以完成生产任务为唯一考核依据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处理生产与安全的矛盾,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自主管理水平。我们的各级管理人员,除了需具备较强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外,还需具备较强的安全文化素质,将安全责任贯穿其管理活动始终,使“生存是人的基本权利、安全是人生的第一需要”这一安全文化素质的基本命题,切实贯彻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之中,最终实现企业的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扬帆报记者  何顺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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