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江都船企连赢两场弃船官司
自从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为了转嫁危机,船东往往对已订造新船借故推迟交船。更有甚者千方百计找船企差错,以达到“弃船”目的,这种现象在中国的船企中频频发生。而江都船企却连赢两场弃船官司,实为可贵。
船企造船是订单式小批量的产品,凭合同(附技术规格书等附件)生产,所以,造船合同的签订是船企造船关键的一环。而造船合同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有技术的、有管理的、有金融的、有法律的等等。在签订合同中,一般船企都采用现成的造船合同版本。目前世界上造船合同版本主要有欧洲版本,美国版本,波罗的海版本,日韩版本,我国采用的版本是由中船下属中贸公司参照日韩版本编写的版本,这一版本对船企比较有利。现在我国正在推行的是上海版本,该版本更加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但其推广实施还需一段时间。
按照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合同规定谁过错,推负责。在江都船企和新加坡某海运公司(以下称船东)签订的合同中,船东提供图纸和钢材,这样,船东就要承担图纸和钢材准时提交和提供合格图纸和钢材的风险,这里的风险,时间上有两个状态:准时、不准时;物品也有两个状态:合格、不合格。这就有四种组合:
从这样形成的四种组合中可以看出,只有第一种组合是合格的,其余三种都是不合格的,也就是说,船东提交不合格的概率有75%。所以,在合同签订中要十分注意船东提供图纸、材料、设备的风险,在履行合同中,要充分收集这些证据,这是十分重要的。
同时,对船东因迟交物品而造成的时间影响,要根据实际进行计算,不能进行时间累推,如船东迟交10天物品,船企便推迟十天交船。因为有时船东推迟2天,而影响船企交船的时间是1-2个月。
对天气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影响,要尽到告知义务,例如舟山遭遇台风,船企停产要告知船东;台风过后恢复生产,也要尽到告知义务。这是合同要求,也是双方的义务。
仲裁地的选择是一个法律事件,双方都必须十分谨慎。从一些合同中可见,对仲裁地的选择,往往双方都十分马虎,我国与新加坡船东签订造船合同,仲裁地选到香港是正确的,但发现船东在两份合同中,却有两个仲裁地,一个是新加坡,一个是香港,这就往往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你缺乏诚信。
对船东因推迟支付人民币而使船企造成的损失,不但要算直接损失,还要算间接损失,这对船企是很有利的,特别是船企律师对此提出的诉由,不是应诉,而是根据自己已掌握的船东对船企造成损失的证据,进行反诉,这是很成功的一击,变被动应战,为主动出击,使胜诉起了关键作用。
我国船企要在船舶仲裁中学习外国法律,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收集、保存、整理好各种证据。因为打赢一份官司,挽回的不仅是金钱,而且是船企的信誉和国家的尊严。
舟山市出口船舶预警示范点
傅 智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