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11时15分许,山东青岛市北海造船有限公司一艘外籍货轮靠港维修期间起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抓紧搜救失联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深入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落实落细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应急管理部已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
这是继今年7月福建晋江鞋厂火灾之后,又一起引发中央高度关注的重大火灾事故,而且发生在船舶修造这一专业领域。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具体伤亡数字以官方通报为准。但对企业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而言,一个现实问题已经摆在面前:船厂对于安全事故面临何种法律风险?现行法律对修造船厂的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哪些规定?
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与实务,系统梳理修造船厂安全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要点,供船厂决策层、安全环保部门、法务人员及行业同仁参考。
01修造船厂为什么是火灾与事故高风险领域
船舶修造被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领域,源于风险要素的高度叠加:
·明火作业密集:焊接、切割、打磨等作业贯穿坞修、码头修理全程,动火点多、频次高;
·可燃物与危险品密集:船用油漆、稀释剂、液化气、氧气瓶等大量在场,舱室长期积聚油气;
·受限空间密集:货舱、压载舱、油舱、双层底等密闭舱室通风不畅,一旦起火烟气迅速聚集、难以扑救;
·交叉作业密集:坞内、码头、船台多工种、多承包商同时作业,管理界面复杂;
·船舶状态不确定:尤其外籍船舶进厂维修,舱内残留货物、油气、危险品的实际状况未必完全清楚;
·应急处置难度大:船舶临水、临边、高空、密闭环境并存,逃生通道有限,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一旦起火,不仅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还可能波及码头设施、船坞和周边船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与环境影响。
02一张清单:修造船厂安全管理的现行法律框架
现行有效、直接约束修造船厂安全管理的规范,主要来自以下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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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级 |
主要规范 |
与船厂相关的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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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2021年9月1日施行)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地位、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承包商管理、事故报告义务、高额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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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消防 |
《消防法》(2021年修正)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火作业审批与持证上岗、违规动火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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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事 |
《刑法》第134条、第134条之一、第135条、第139条、第139条之一 |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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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事故分级标准、1小时内报告时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认定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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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2024年施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 |
细化事故罚款档位;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是排查整治的直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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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与行业监管 |
《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及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管规定 |
船舶在港内进行明火等作业须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备案,落实作业安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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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
《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生态环境法典》 |
修造船作业含油污水、废气、固废等污染防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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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保险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
侵权赔偿、工伤赔偿;高危行业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此外,《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别规制船厂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油漆、气瓶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多个省市还出台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的政府规章。船厂安全合规应重点关注上述法律法规。
03法律责任
行政、刑事、民事三类责任相互叠加,往往同步启动。
事故一旦发生,船厂面临的责任往往不是单线条的,而是行政、刑事、民事三类责任同时启动、相互叠加。
3.1行政责任:罚款额度显著提高,责任人面临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安全投入、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任何一项落空,都可能成为追责起点。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履职导致发生事故:主要负责人按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100%处以罚款;
·资格罚: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罚款:一般事故30万—100万元,较大事故100万—200万元,重大事故200万—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000万—2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上述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罚;
·高危行业、领域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20万元罚款;
·违反消防管理: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需要特别提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存在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可能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在招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吊销证照。
3.2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修造船事故中最受关注的后果。实务中,调查机关会顺着“作业组织—现场管理—报告处置”的链条,逐层确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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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法律依据 |
主要追责对象 |
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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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134条第1款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 |
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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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刑法》第134条第2款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作业的管理人员 |
5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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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 |
《刑法》第134条之一(2021年新增) |
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拒不执行整改、未经许可从事高度危险生产作业,具有发生事故现实危险的 |
1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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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5条 |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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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139条 |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责任人员 |
3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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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9条之一 |
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
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 |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他人作业的,可以认定为冒险组织作业。管理层的“默许”“纵容”,同样可能进入刑事评价范围。
3.3民事责任:赔偿不会因“有保险”而免除
·工伤责任:作业人员伤亡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侵权责任:造成船舶、货物、码头设施、周边船舶等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依据《民法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保险分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财产险等可部分转嫁赔偿压力,但保险不能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故意违法行为更可能触发保险拒赔。
04实务中的六大高风险环节与合规要点
4.1动火作业管理:本次事故最直接的风险场景
《消防法》第21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船舶在港内、坞内进行明火作业,还须按海事监管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备案,落实作业安全条件。
实务要点:动火审批单逐级签批;作业前清除或覆盖周围可燃物,对舱室进行通风和可燃气体检测;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配备消防器材;核验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结束后检查残留火种。涉及油舱、货舱等密闭舱室,应先清舱、洗舱、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严禁在未确认无油气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4.2承包商与外包作业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后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
实务要点:承包商资质与特种作业资格审查;进场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管理与交叉作业统一调度;对劳务分包队伍实行与自有队伍同等标准的安全管理,坚决避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4.3隐患排查治理与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4条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21条把“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列为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建立风险清单与隐患台账,实行闭环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制定治理方案;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整改不到位,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提请关闭。
4.4危险化学品与受限空间作业
油漆、稀释剂、液化气、氧气瓶是船厂的“常客”,也是火灾爆炸的直接燃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均设定了安全条件。
实务要点:危化品分区储存、专人管理、限量领用;受限空间作业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配备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装备,严防中毒窒息;气瓶防倾倒、防曝晒,与明火保持安全距离。
4.5外籍船舶维修的特殊风险管理
本次事故发生在“外籍货轮靠港维修期间”,这也提示船厂:外轮修理并非监管真空。船厂作为实际作业组织者,对作业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外轮”不构成免责理由。
实务要点:合同层面,在船舶修理合同中明确修理范围、船舶状态与舱室资料披露义务、安全责任划分与保险安排;进场前,与船方共同确认舱室油气检测、残留货物与危险品清点、消防设施状态,并进行安全交底;监管层面,配合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管理要求,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及港内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
4.6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实报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仅面临顶格处罚和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实务要点:制定并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配备并维护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与应急照明;明确各级报告责任人和报告流程;火灾初起阶段做到“报警、扑救、疏散”三同时,防止事态扩大。
05给修造船厂的合规行动清单
把法律法规落实到现场,核心事项包括:
1.制度先行: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危化品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并随法规更新及时修订;
2.责任到人: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七项法定职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人员,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3.人员持证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全员(含承包商、临时用工,以及外籍船员进场交底)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
4.现场管控: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等危险作业严格执行审批与监护;双重预防机制实质运行,隐患闭环整改;
5.合同与保险:修理合同写清安全责任与保险条款;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财产险;
6.应急与复盘: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报告、妥善处置,配合调查并落实整改评估。
结语:安全管理是底线,不是成本
青岛货轮火灾的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之中,但每一次重大事故都在重复同一个道理:安全管理的漏洞,最终都会以生命和巨额责任的形式被清算。
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不在于事后找律师,而在于事前把制度、人员、现场、合同、应急五个环节做实。愿每一条法规都能在作业现场被认真执行,愿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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