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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纠纷中推行海事商事调解机制 [发布时间]: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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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海事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研讨会,2021年8月31日在舟山临城财富大酒店3楼3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市委员会主办,舟山市法院协办。

  会议议程首先由省贸促系统专家进行商事调解实务讲解;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介绍了海事、商事调解工作情况。参训人员:调解员10名,市贸促会、法院和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15人,共计25人。

  商事调解,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再次在国内外掀起了对商事调解的利弊以及基本要素的热议。

  舟山市贸促会在去年就成立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聘请了多名法律工作者及有关的专家为调解员。并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商事纠纷调解对接工作机制,于2021年6月29日印发《关于建立商事纠纷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海事、商事纠纷的调解机制,将大大改善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内行商环境,促进调解双方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节约了解决争议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提高了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率;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繁荣了商贸景象。

  海事、商事的调解是指争议各方在第三方(调解者)组织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种方式。在这里要强调的是:第一,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协商,双方经过交谈、争论、协商及相应的妥协,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而不是一种凌驾于双方当事人身上的一种裁定;第二,调解式的谈判协商必须由第三人参与,并由第三人组织引导而不是双方自觉的自行协商。

  舟山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外贸的各类中小企业,其在商务活动中涉及到许许多多各种合同。例如:以修造船企业为例,其中的主合同造船(或修船)合同,其除了包含通用合同的要素外,还有许多特殊的规定,如质量要求、纳期要求、付款时间要求及币种,还有留置等特殊司法处理形式。其诉讼法院是海事法院,其仲裁地一般远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外。在修造船中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及零部件,是在国内采购的为内贸合同,在国外采购的是外贸合同。工厂用工方面也涉及各种劳务合同。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管辖权就不一样。有些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理,有些合同纠纷由普通法院管理。由于造(修)船合同种类多,履行时间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由于双方在履行中,偶有主客观过失,就可能造成海事、商事纠纷。如果能用好调解机制,及时介入纠纷,在源头解决矛盾,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节约了各种成本,有利于改善舟山造(修)船业的行商环境。准备通过对企业的培训和专访、送法入企,提高企业的海事商事调解的认识,积极推行在海事商事纠纷中采用调解机制解决矛盾。

  舟山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中出口船舶预警的点工作人员有幸成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并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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