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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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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则同意《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准确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线,紧紧围绕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先导区、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着力优化空间开发格局,着力调整海洋经济结构,着力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着力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将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和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探索有利于舟山群岛新区和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和指导,做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促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浙江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建设好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对于我国探索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完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密切合作,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又好又快发展。 (舟山日报 庄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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