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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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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工业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新区经济发展后劲,7月14日,市政府出台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一、政策扶持对象
    近两年销售收入和税收保持增长,2013 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实缴“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税金地方贡献部分达100万元以上,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质量效益型、科技创新型的企业(已享受“一厂一策”和龙头企业政策的企业除外)。
    对企业的支持培育以3年为1个周期,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初对列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考核。
    二、政策奖励内容
    (一)按定额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国家级实验室、企业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起草人80万元、5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二)按比例奖励。企业在3年培育期内,对第一年销售收入和缴纳“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均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其“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实行超基数奖励,按超过上年基数10%以内部分和10%以上部分,分别给予50%和100%的奖励,奖励金额当年兑现一半;第二年在上年实缴基数上,销售收入和缴纳“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均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继续给予相同奖励;若企业在培育期内连续3年销售收入和实缴“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都达到同比增长20%,则第三年给予相同奖励,当年全部兑现,且连同前两年待兑现的一半一起奖励给企业。
    三、其他
    (一)本意见涉及的按定额奖励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税收属地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各承担50%。本意见涉及的按比例奖励的政策兑现资金,由税收属地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兑付。对两区及功能区,市财政根据其实际兑现情况给予适度转移支付支持。
    (二)培育企业名单每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三)本政策与市内其他工业政策中扶持奖励内容相同的按从高原则,不实行重复扶持奖励。
    (四)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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