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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浅释 [发布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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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以下简称应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地方性规章,有权设置行政处罚。是授于省内商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的首部规章,意义十分重大。
    《应对办法》共有29条条款。
    第一条阐述了立法宗旨(也就是为什么要立法)和立法依据。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是适用范围:“本省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地域限制是浙江省内,范围是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第二段是对上述活动细化表述,包括预警、协调、应诉、评估等。
    第三条是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的原则:“防范在先、积极应对、权责明确、分工协作”16字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是由县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应对,建立应对工作机制。
    第五条是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
    (二)人力和社保部门培养和引进人才;
    (三)外事部门为出境反倾销提供方便。
    各级海关、依法向商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行业组织(包括有预警示范点和无预警示范点)的职责:应当发挥自律和协调作用,收集、核实、报送有关信息,组织、协助企业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作为行业组织实行自律、规范企业的行为非常重要,只有做到自律,才能实施协调。
    第七条是对出口产品企业的要求。规范出口行为要做好帐;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信息,配合商务部门、行业组织对上述案件的应对工作,履行应诉主体义务。
    第八条是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利益。
    第九条是讲宣传和培训。商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意识和能力;企业也要完善内部培训,提高自身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是企业避免出口产品反倾销或减少反倾销措施造成损害的最积极、最有效的办法;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是行业组织的职责:有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负责收集本行业的预警信息;对无预警点的行业组织,鼓励开展预警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这里有明显区别,对前者来说是义务,而对后者是鼓励。
    第十二条是获知预警信息后相互告知的时限。企业获知预警信息3个工作日内报送行业组织,情况紧急,可直报所在地商务部门。
有预警点行业组织,获知预警信息,3个工作日内报送商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提出应对建议。
    商务部门获知预警信息,3个工作日内通知行业组织,并提供应对指导。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省商务部门事项。
    第十三条是由省商务部门决定是否组织召开预警通报会和应诉协调会。并且可以将以上的权力委托给设区的市、县商务部门或行业组织。
    第十四条是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立案后应对的职责:有涉案产品预警点行业组织承担应对职责;无涉案产品预警点的行业组织,省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省商务部门应当协调确定相关组织承担职责。
    应对组织有四项应对措施
    (一)组织、督促涉案企业参与应诉;
    (二)指导涉案企业配合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
    (三)组织、协助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谈判等工作;
    (四)涉案企业若有跨省、市的,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组织沟通、协作。
    第十五条对无损害抗辩程序作了规定。行业组织在应诉过程中组织无损害抗辩的,在聘请律师、制定应诉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参与无损害抗辩企业的意见。
    国家有关行业组织上述无损害抗辩的,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负责协助。
    第十六条设定了应诉决定或不应诉决定的告知时限。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决定应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应诉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报送省商务部门。
    被调查机关选定的强制应诉企业决定不应诉,应在强制应诉企业名单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说明不应诉的理由。
    第十七条是需商务部门干涉与协调事项:
    (一)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实施歧视性政策或者调查方式的;
    (二)应诉企业之间存在分歧,行业组织协调存在困难,可能影响应诉结果。
    第十八条对应诉企业设定了禁止性行为:
    (一)排斥其他涉案企业应诉;
    (二)诋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应诉企业利益;
    (三)采取其它可能对应诉秩序或者行业整体应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是对第十八条中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应诉企业有十八条禁止性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是对保密的要求。行业组织或应诉企业在应诉中,需非应诉企业提供材料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合理使用取得的材料。一般是不得扩散、传播和作为商业用途。
    第二十条是讲述反倾销复审程序中的参与和发起。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或进口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利害关系方发起复审,应诉企业决定参加复审的,行业组织予以协助;前者未发起复审,但行业组织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对本行业有不利影响,协调应诉企业发起复审。
    商务部门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相关行业有不利影响,应当建议应诉企业或行业组织发起或参加复审,拒绝上述建议的,应向商务部门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是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由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经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商务部门认可的,应当向国家商务部门提出开展多(双)边交涉等应对措施的申请,也就是要逐级申请。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事项违反WTO规则,需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程序。由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经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商务部门认可后,应当向国家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是讲建档和行业影响评估。此二项工作是由有预警点行业组织负责,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所在地商务局并报送省商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是应诉中重要信息的保密条款,参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的部门、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应当对此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的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是对第十条行为的处理。(讲过)
    第二十六条是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行为的罚则。对应诉中有关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露重要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给予警告(申戒罚)和财产罚。财产罚中,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另二档: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对泄露商业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是对商务部门等行政人员失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一)获知预警信息后未按本办法规定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是对预警信息的界定。包括立案前和立案后出口产品反倾销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实施时间是2014年4月1日。是延迟实施的规章。
    本《应诉办法》有几大亮点
    1、确立了商务部门行政执法权。但要实施还要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执法程序的建立、法律文书的制作等许多具体事项要做;
    2、确定应诉参加者的职责,涉案企业是应诉主体,行业组织协助,商务部门指导、监督;
    3、确定了告知事项的3个时限:3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
    4、比较重视保密工作,在24条实质条款中(去掉办法中首尾五条)有3条涉及保密工作,并将唯一的处罚设置在泄露重要信息这一行为。可能对《应诉办法》的目的有点偏离。
    以上仅为个人读后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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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  智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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