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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规本月起实行 [发布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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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机电产品……过去,舟山的很多出口企业常因为出口退税申报超期,导致原本该享受的退税要被重新按内销征税,这种情况将从本月起得到改变。
    近日,记者从舟山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有较大调整,这对于全市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延长
    据了解,调整后的出口退税新规,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得到放宽,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次年的4月30日前,即最长可以有470天的申报期限。
    “以前遭遇外商延迟付款、货物退运等情况,很有可能造成无法按照规定如期申报出口退税。”舟山盛合水产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贝菊芬说,“现在延长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更具人性化,再也不用担心因意外引起的申报过期。”
    舟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每年都有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90天的申报时间,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得到明显放宽,极大地降低了退税申报逾期的风险。
    取消部分生产企业审核期12个月的规定
    在新政策出台前,小型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要经过12个月审核期之后,才能拿到退税款,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资金流转,而此次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这一条款。
    “这对我们这些小企业来说,真是个好消息! ”昨天,舟山恒荣食品有限公司会计刘华忠告诉记者,他们的企业去年8月刚刚成立,企业发展资金压力相对较大。“根据新政策,现在我们发生业务后的第二个月就可以及时收到退税,有利于加快资金回收,减少利息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对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逐步做大做强帮助很大。 ”
    舟山市国税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全市仍有9家出口企业的1000多万元退税款因原政策规定的审核期未到而暂不能退税。此次调整取消了该项规定,将使这批退税款全面解冻,从而对我市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办出口企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新政策有利于改善我市出口环境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新规还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范围,规定大型守法企业外购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货物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退 (免)税,同时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还包含生产自产货物时与其配套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也就是说,企业在外购产品时,买来的产品和自身经营产品有关,就有机会享受退税。”舟山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解释称。
    此外,出口退税新规中,还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其中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
    “出口退税调整的主要目的在于带动出口,我市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水产企业等对出口退税的依赖程度很高,这次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市的出口环境,缓解出口企业的压力,为企业发展增强信心。”舟山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接下来,国税部门将通过进村入企等多种形式,宣传、落实出口退税新政策。(选于2012年7月9日舟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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