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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风险操作实务① [发布时间]: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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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由资深外贸经理人、中国首批公司律师、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冯斌主讲的《管理合同风险操作务实》,从本期起逐节刊登,供大家参考学习。

管理合同风险操作实务①

    全球知名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曾开展了“中国500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求调查”,其发布的调查报告称,公司治理与合同管理是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调查受访者来自中国“500强企业”的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人员,涵盖制造业、金融、能源、医药等11个行业,48%的受访者认为合同管理是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一节

合同书面形式和合同质量

    为了避免风险,减少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贸易合同要求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1981年9月30日,我国签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1986年12月11日,我国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我国不受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即我国要求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贸易实例已经证明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存在相当风险。
    案例: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买方B公司多年放账交易,买方付款都很及时。由于合作一直非常顺利,两个公司的业务人员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双方不再签署书面合同,仅通过电话达成口头协议,A公司就安排出运。2007年2月,A公司接到承运人通知,说B公司没有提走已到港数日的货物,造成货物滞港。A公司立即与B公司联系,确认情况,但却始终找不到合作多年的业务人员,最后从B公司处得到的答复是相关业务人员已经离职,B公司没有任何该笔到港货物的交易记录,因而无法提货付款。就在双方为合同是否存在相持不下的同时,货物因滞留港口时间过长而被当地海关拍卖。面对近10万美元的货物损失,A公司只好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欠款问题,并就此征求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但是经过专业人士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后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答复――由于贸易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又无其它可证明该笔交易存在的证据,A公司无法向B公司主张债权。A公司最终不得不放弃了对B公司的追索,留下了一次惨痛的教训。(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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