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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关两检”推行出口商品通关单直通放行制度 [发布时间]:20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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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大通关”建设,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帮扶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2009年12月4日,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联合签发了《关于实施“浙江省域出口商品通关单直通放行”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浙江省内生产并报关出口的商品,实施通关单直通放行制度。
    根据该协议,浙江省域出口商品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报关地海关凭浙江、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并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有关规定,同时校验通关单签发机构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这是省内“两关两检”在出口商品放行模式方面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意在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深化关检合作,共同推动“大通关”建设,提高通关效率。
    浙江省域出口商品通关单直通放行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浙江省内“两关两检”将把浙江省域视同为一个口岸,将现行的检验检疫机构“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报关地海关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单放行模式,转变为检验检疫机构“产地检验、直通放行”、报关地海关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单放行模式。
    “浙江省域出口商品通关单直通放行”机制的实施,是根据浙江当前的出口实际,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推出的创新举措,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浙江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总体部署,也符合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该机制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深化省内“两关两检”的合作,进一步深化浙江省域“大通关”建设,提高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浙江检验检疫局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制定贯彻落实直通放行措施与应急处理机制,同时加强与海关及宁波检验检疫局的合作,全力以赴确保合格的出口商品直通放行“通得快,放得畅”,形成“浙江省域出口商品通关单直通放行”完整有效的链条。(选自浙江省检验检疫局政策研究室2010年第1期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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