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新外汇管理条例终于在日前浮出水面。曾几何时,一度被外贸领域呼吁要求取消的“企业经常项目强制结售汇”,也最终在条例中得以体现。然而,在当前背景下,这一利好政策对中国出口的“强心针”作用能否发挥,还有待检验。
此前,我国执行强制的结汇制度,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又将外汇卖给央行并形成外汇储备。
新条例则取消了上述强制性要求,并允许境内机构保留外汇收入;同时,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这一政策的调整,业内人士认为,与当前我国外汇储备过高不无联系。伴随着中国连年巨额的贸易顺差,央行掌握的外汇储备金额也连续创出新高。近两年来,央行调整政策取向,推行“藏汇于民”,并趋向于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2007年8月,外汇局就曾发布通知,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然而,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向本报记者坦言:“新政恐难提振外贸企业收益。”如果这一外汇政策调整发生在2005年汇改以前,必然比现在更能激励企业。在过去汇率水平相对固定时,若不执行强制结售汇,一方面企业可以自由支配外汇来购买所需生产材料,并减少强制外汇买卖时所带来的汇兑和时间等损失;另一方面,也使汇源充足的企业有机会利用官方和市场外汇交易的价差获取利益。
现在情况就不同了。“随着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膨胀,出口商越早将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遭受的损失可能就越小。”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其实,对于那些想延迟结售汇的出口商来说,已经形成了暗自进行的“地下”途径。新外汇条例只是将这些“地下”途径合法化了。
但这位人士也坦言,实际上,何时结售汇将取决于企业和机构本身的财务状况。新条例下,企业的资金运用至少可以更加灵活,且对于有进口业务的企业来说实惠更明显。此外,从长期来看,减少政策管制也是大势所趋,“只不过趁现在藏汇动机小时放开管制,政策面的压力较小”。
新条例除了取消强制结售汇外,还大大加强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并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比如,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和合法的交易基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和违法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国家外汇局相关人士称,此前并没有明确外汇管理部门可对资本项目外汇结及汇后资金流向进行监督,现在新条例明确了这一点,外汇管理部门就可对结汇后资金流向进行延伸检查。进出口银行上述人士也认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这将有助于监测和管理跨境资金流动,杜绝游资套利和投机。
总体来看,在经常项目方面,与修订前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在资本项目方面,新条例也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空间。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的管理原则。
据记者了解,外汇局等部门2004年开始组织条例修订工作,历时约两年完成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此后于2007年与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各部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