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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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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借助资本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现把详细内容刊登如下。

    一、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一)积极帮扶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对资金周转压力,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支持其申请列入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和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扶持企业名单,并优先给予转贷资金支持。

   (二)企业在兼并重组时,兼并重组后企业在地址不变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兼并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历年各级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仍归企业所有。

   (三)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为计算依据,由同级财政当年补助50%,实现上市(挂牌)当年再补助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五年内未实现上市(挂牌),则应退还相应的补助款;若以后上市(挂牌),由同级财政在企业上市(挂牌)当年补助100%。

   (四)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进行土地分割转让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允许其分割转让;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

   (五)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暂不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经认定的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指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进场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推荐意向)完成股改,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国有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如确有需要,经批准,可积极探索股权激励方式,给予公司管理层相应的股权激励。

    二、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七)建立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后备资源库。市级建立20家常态化的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后备资源库。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每年考核目标的3倍做好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后备资源库的建设并报市金融办备案,名单每年更新一次;对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后备资源库中的企业,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实行一对一帮扶,统筹包干办理市及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和上市(挂牌)相关证明事项。

   (八)实施上市挂牌分级奖励。上市企业由纳税登记地政府给予500万元专项奖励,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对企业在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含股改阶段中介费补助)、2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实现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取得新三板挂牌同意函后,由纳税登记地政府给予100万元专项奖励(含股改阶段中介费补助);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纳税登记地政府给予50万元专项奖励(含股改阶段中介费补助);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创新板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挂牌注册费、挂牌服务年费的费用;对转板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九)加大上市公司引进奖励力度。对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至舟山辖区并在五年内不外迁的上市企业,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十)加强募投项目服务。加大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力度,协调解决募投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立项、环评及用地等问题。对于上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障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上市(挂牌)企业募投项目新增用地价格按全市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执行;拟上市公司募投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超过1年难以落地的,由市政府协调,在舟山市其他县(区)、功能区选址落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全力支持; 拟上市公司募投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按浙商回归或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就高执行。

   (十一)强化投资引导力度。对于市级以及县(区)级重点项目、PPP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开放,同时积极为其争取省级重点项目、PPP项目。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再融资

   (十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金投资基金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符合基金投向的项目,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重点支持。

   (十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舟山,下同)开展并购重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舟山)享受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后备资源库一对一帮扶,统筹包干政策。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十四)上市公司、新三板及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所募集资金80%以上(含80%)投在舟山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完善保障机制

   (十五)开通上市挂牌绿色服务通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并及时为上市(挂牌)企业出具相关证明。

   (十六)建立容错免责制度。对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在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做出的解决问题的行为,只要有利于企业上市(挂牌),且个人不违规,实行容错免责。

    五、附则

   (十七)本《意见》中的各类企业扶持政策,如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企业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对同一企业每年奖励、补助等兑现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税收地方留成总额。

   (十八)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由企业汇总整理,向企业纳税登记地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金融办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事项由金融办向同级政府汇报,协调处理;县(区)和功能区不能解决的,向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十九)本《意见》所适用的范围为经市金融办确认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和已上市(挂牌)企业。

    (二十)本《意见》自2017年11月27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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