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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印发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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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开放舟山”建设三年(2017―2020 年)行动计划》、 《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浙江省对外贸易主体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等文件精神,市府办于2018年7月12日印发了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通知,现把具体内容刊登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指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对外贸易及相关特色产业的企业。包括取得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从事国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市场或企业。

  (二)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国际油品贸易、国际海事服务、国际农产品贸易、智能制造、船舶修造业及水产品出口等重点行业

  (三)受支持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统计、培训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向商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政策标准

  (一)培育和引进外贸出口龙头企业。对全市外贸出口有突出贡献的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外贸经营业绩,按出口规模和增速分类评选出行业龙头企业予以表彰。对重点支持领域内的外贸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当年引入后能够引领我市外贸出口发展、出口导向效果明显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二)全力推进国际油品贸易。积极探索浙江自贸区油品国际贸易新模式,促进油品全产业链发展。积极引进油品贸易企业,鼓励油品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落户舟山,对于新引进落户的国际油品贸易企业按照《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浙自贸委发〔2017〕8 号)予以奖励。对存续企业,当年出口正增长且出口额高于前二年平均值的,当年油品出口每新增1000 万美元给予5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全方位开展国际海事服务。加快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推进服务贸易发展。全力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积极培育壮大外轮供应,丰富外供品种,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按照《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浙自贸委发〔2017〕8号)予以奖励。对于海事服务(服务外包)年度合同执行额排名前十,且增幅超过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外轮供应当年新增出口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当年新设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2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重点培育符合产业导向、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先政策支持。对船舶制造出口额超过 5000 万美元、修船和机电产品出口额超过2000 万美元、农产品和水产品出口额超过500 万美元的企业,当年出口正增长且出口额高于前二年平均值的,当年出口额每新增 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外贸企业围绕“中国制造 2025”全面提升中国制造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战略部署,优先出口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品。对出口“中国制造2025”十大领域产品的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对出口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企业,当年出口额每新增 1000万美元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舟山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出口到国外的,每出口 1000 万美元给予 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打造适合外贸小微企业需要的各类服务平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建设,为小微企业在通关、收汇结汇、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更大便利。鼓励外贸公司通过代理模式、经销模式、股权合作模式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外贸小微企业的合作。对引入或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效显著、带动当地企业出口增长明显的试点县(区)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入驻中小微企业 50 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新增的出口额,每新增 1000 万美元出口额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10万元奖励。

  (七)加快推动进口基地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拓宽进口渠道,提升综合效益,提高进口对创新驱动发展的贡献度。对油品、化工品、矿砂及农产品等大宗商品进口规模大的企业,加大进口示范基地创建等政策的争取力度。重点推进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建设,对水产品、高端动物蛋白等产品当年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新增 1000 万美元进口额给予5 万元奖励。鼓励发展船舶保税维修,对当年新增船配进口额 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新增 1000 万美元进口额给予 5 万元奖励。

  (八)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积极创建省级跨境电商园区和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建设省级出口产品“海外仓”或海外运营中心,且当年带动出口明显的,根据实际业绩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重点为完善仓储、物流、进口和分销体系建设等企业。支持外贸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当年带动外贸出口新增 500 万美元以上的平台(企业),给予10―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利用外贸展会拓业务。依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95号),为满足外贸企业的迫切实际需要给予成长性好、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外贸企业一定数量广交会、华交会等国内重要展位摊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我省在境外举办的自办展、重点展和一般展会,安排一定比例的展会摊位,对参展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提高自主品牌国际化程度。鼓励外贸规模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收购国际品牌,推进品牌国际化。引导外贸规模企业在海外注册出口品牌,对在海外销售地注册自主出口品牌且在当地销售额达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按省商务厅规定享受出口品牌创建补助经费。

  (十一)鼓励中小外贸企业拓国际市场。鼓励中小外贸企业积极走出去,对中小外贸企业自主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信保通EDI、海外资信服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七大类项目予以补助。每年3 月初,将统一组织指导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的拓市场项目资金补贴。

  (十二)继续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政策。扩大外贸出口信用承保范围,由企业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保公司等经财政部及商务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单位。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企业实际保费支出 50%的补助,市与县(区)各承担 25%。对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免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其实际保费支出由政府全额承担。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实施应保尽保,支持船舶修造企业利用买方信贷方式扩大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三、政策兑现

  (一)本通知中的各项奖补政策,以商务、海关、税务、统计等法定职能部门的统计数据及登记备案为评定依据,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原则不超过 200 万元,但不包括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

  (二)本通知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具有经贸管理职能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部门或机构初审后,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若与本市各县(区)、功能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似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通知所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为及时拨付兑现本年度的商务促进资金,外贸数据采集时间定为上年度的11 月份至本年度的 10月份,以此类推。若超过年初预算,可延迟到下年度兑现。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政策要求市级财政配套的,本通知兑现的资金视同配套。

  (四)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度,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实现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保份额总目标。

  四、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诚实守信经营,对弄虚作假骗取的扶持资金予以追缴,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相关奖励政策。

  (二)本通知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止,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14 日参照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9 号)废止。

                                                                                  (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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