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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规则(三) [发布时间]: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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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贸易协定下,企业最大的实惠是享受协定下的优惠关税,而要取得优惠的关税,产品必须要有原产地的资质,所以产品取得原产地资质,是享受优惠关税的必要条件。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RCEP下的原产地资质的取得,比现在已实施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来得宽松一些。2.在RCEP下运用生产累积/完全累积规则比货物累积/不完全累积规则更宽松。

  同时可以看出,在RCEP项下,累积规则对于跨境供应链下的商品原产地判定具有重要影响。但企业在关注累积规则时,也应该关注RCEP第二章第六条中和累积规则息息相关的另一条重要规则:关税差异。

  由于RCEP项下关税承诺表主要是两两缔约方谈判商定,因此同一缔约方针对不同缔约方进口的同一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的关税待遇。例如,在RCEP生效第一年,中国进口镍镉蓄电池,若原产于东盟,关税为零;若原产于日本,适用9.1%的关税。出口商可能会考虑,将原产于日本的上述产品运往东盟原产,然后再出口至中国享受更低的关税。目前RCEP对于这种做法也给予一定容忍,前提是商品满足在出口中国的加工超过微小加工(大于10%),且所使用的材料均原产于区域内。但是RCEP同时赋予各缔约方设置敏感商品的权利,对于敏感商品,需要满足附加要求“缔约方生产原产货物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原产货物价值的20%,且计算增值比例时无法适用累计规则”以规避上述做法。例如,RCEP生效后第21年,中国进口原产于日本的锂离子电池,没有协定税率;进口原产东盟的锂离子电池,则可以享受零关税。但是锂离子电池属于中国的敏感商品,出口商在考虑避税措施时,需要同时考虑满足区域增值20%以上的要求。因此,在跨境供应链安排上,对于此类敏感商品,企业必须十分关注、全面筹划,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

  原产地管理焦点

  RCEP对于企业在区域内自由贸易的促进作用,将对跨境供应链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在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大环境下,RCEP能给我国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活力,相关企业要深入分析自身商品的材料(零部件)构成、产业链情况,针对不同商品使用的原产地规则,提前做好生产和物流等方面的安排,并加快企业进出口业务系统和管理程序的优化。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做到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必要时,可以寻找专业机构的帮助,运用较为成熟的原产地管理信息系统,高效分析RCEP协定给企业供应链价值链带来的变化,用好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优惠。

  原产地判定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尤其是在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本身相对复杂,且原产地判定业务还涉及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专业领域。所以要做好这一工作,首先要培养人才。通过商务局、贸促会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面上培训。通过行业协会,专业公司等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为外贸企业培养业务骨干。这些培训人员可以作为企业内部辅导员对企业人员进行RCEP原产地规则讲解,对外可作为业务联络员。因为在实践中碰到的问题远比理论中的设想复杂得多、丰富得多。要建立业务联络平台,可以相互交流,互相参观学习,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在企业内部,要建立联合协调机制,由相关科室的人员专门负责与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通力合作、整合数据、统一管理。在企业外部,需要对供应商进行管理,了解每一项材料(零部件)的产地、价值成分,以保证原材料原产地判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RCEP首次增加了货物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原产地声明的资格,这标志未来原来的原产地证明将从政府审核签发模式,转变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自主声明模式,在提高通关便利性的同时,对企业原产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必须正确地管理跨境供应链材料(零部件)的产地及各地的增值成分,准确地运用不同时段的累积规划,计算出组合产品的原产地资质。在技术上、管理中千万不能出差错。同时,类似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RCEP也赋予各缔约方海关进行原产地核查的权力。因此建议企业在适用协定关税时,通过原产地管理信息等系统方式,加强在系统记录、资料保存、原产地证明签发等方面的管理力度,避免因不合规事项等导致优惠资格丧失,甚至面临行政处罚、企业降级等后果。

  RCEP今年底可能通过审核,明年初开始实施。为了迎接RCEP的实施,舟山应选几家由跨境供应链提供材料(零部件)的生产厂家,预先进行模拟练习,待验收合格后,进行全市推广。同时要建立交流学习群,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舟山市出口船舶预警点 傅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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