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全省船舶(修船)行业国际海事法务培训”在新城财富大酒店306厅召开。参加培训的全省有关市的商务局干部和全省各市的船舶企业共有72人参加了会议。省商务厅党组成员韩杰副厅长亲自到会致辞。会议由省商务厅贸易救济调查局韩洪祥局长主持。
上课的内容主要是针对 “法律服务月活动”中,省厅法律服务舟山组在走访舟山船舶企业,由企业提出的法务问题。第一讲是“修船合同法律问题的探讨”。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遇峰讲解。遇律师毕业于北大法律系,又在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是专做海事商事、国际贸易、国际仲裁的专家。他讲述了三方面内容:1、委修方主体问题;2、对物诉讼与扣船,3、船舶留置权与物权法第231条款。遇律师用深入浅出的法学理论和丰富多彩的海事案例,使学员既学到了知识,也使学员享受了遇律师精彩的演讲艺术。
第二讲“船舶修造经营风险与法律救济”。由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王凌云副庭长讲解。王副庭长是2013年的“十佳优秀法官”,2015年1月被最高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办理各类海商海事案件一千余件。她讲的内容为:1、舟山海事法庭审理案件的概况:舟山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航运企业、船舶企业的增多,海商海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一个5年所受理的涉海类案件,是上一个5年的3.89倍。2、船舶建造经营风险及防范。首先要规范船舶建造合同,其次要重视船舶建造每一环节的合法性和保存有效的证据。3、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修船合同订立要明确,增减项目的价款要确认。4、船舶留置问题。王法官着重讲了船舶留置权的设立和消失。5、扣船问题。原告提出扣船申请要有合法的依据,并要求原告方提供担保。
培训最后,学员与老师进行交流。学员提问:在船舶修理合同中确立了船舶修理项目和合同的价款,这些项目只是都是初步预估的。在修理过程,要增加许多项目,所谓增补工程,项目增多,修理也增加了。项目增加的确认,由船东方什么人签字有效?老师答,一般船东方会委托一人,作为船舶修理的船东代表与厂方签订合同,对新增项目的确认和进行结算签字。如果船东方未明确委托,船长可以作为船东代表。如轮机、电气方面的项目,船长可委托轮机长代理行使职权。但其它职务较低的船员,如水手、机舱的加油等,不能作为船东代表行使确认权。
学员第二个问题,船东修船后未付清修理费,船企如何行使留置权?老师答,首先留置物的取得是合法的。例如,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是通过船东方与船厂签订修船合同,委托船厂修船,将船舶驶入船厂的船坞。这时船厂取得的物――船舶是合法的。并且船东违约是当前在修的船舶(过去有欠款,不能行使留置权)这时对船舶可行使留置。一旦船企失去船舶,留置权就消失。船企业要行使留置权,要向法院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一旦受理,船舶逃走也可以追回。船舶留置权是船舶被法院拍卖处置中,后于优先权,先于抵押权和债权。一般都能实现全额赔偿。
还有许多学员都想提问,但由于时间关系,培训在12时15分结束。以后有机会将多办这种针对性培训。课后学员普遍反映,受益匪浅,可惜时间太短。(舟山市出口船舶预警示范点 傅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