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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中的二个法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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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法律服务月活动,内容比较充实,由韩杰副厅长带队,韩洪祥局长全程陪同的舟山法律工作组既有教授、专家上课,又深入走访了两家舟山著名的修船企业:浙江东邦修造船公司,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公司。二家企业在目前全市航运市场低迷的形势仍能做到业务繁忙,年年有利润,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同时他们也碰到了一些海事法律的难点。
    难点一:加减帐工程的确认
    船东向修船厂提出船舶修理时,应向船厂提供船舶修理工程项目单,并按时提供有关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船厂根据修理工程项目单报价和估算修理时间。但在实际修理中往往会碰到二个问题,一是修理项目增加(或减少),二是同一项目中工序量的增加(或减少)。这就是修船合同中加减帐工程,加减帐工程经修船的船东代表(或称机务代表)签字确认后有效,不需盖公司的公章和船章。但船东(公司)要依法委托船东代表(或称机务代表),如修船期间没有委托船东代表,修理船舶的船长可视为船东代表。该代表在修理工程单、加减帐单、修理工程的完工和验收、结算帐单以及修理期限的变更,责任承担等文件上的签字有效。这一项内容为了避免修船结帐时麻烦,必须在修船合同的正文中写明。同时也要注明这合同中的修理费是预估费用,最后的工程费用以工程项目结算清单为准。现在许多修船格式合同未明确写明,必须予以纠正。
    难点二:修船尾款的回收
    船舶修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除少量质保金待质保期过后再付外,船东应支付船厂大部分修理的款项。比较著名的航运公司经营顺利,能良好地履行合同。但碰到将要破产的航运公司,修船费可能无法收回,这时船厂可依法对船舶行施留置权。
什么是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船东或船舶承租人)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修造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属担保物权范畴,它具有以下特征:
    1、船舶留置的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船舶。首先,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关系;其次,“债务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
    2、船舶留置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首先,留置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私人控制而不必通过法律程序,当船舶因船舶优先权或抵押权被法院扣押时留置人应放弃这种私人占有;其次,留置权人无权拍卖船舶,因为这是法院的权力;第三留置权后于船舶优先权先于抵押权受偿;第四,留置权人一旦放弃占有,则留置权消灭。
    3、船舶留置权的完全行使仍需法院的协助,不能“私人自治”。
修船厂不在万不得意时,不会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会带来许多麻烦和风险,又伤了企业之间的友情。首先留置的标的是船舶,船员要让他们回去。船要在锚地停泊,同时要有人管船,这一切都要发生费用。舟山台风多,又要防台风、防小偷和抢劫。船厂希望法院能根据其他债权人的诉讼,尽快处理。对涉案船舶进行司法拍卖,然后以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收回船舶修理的债款。 (舟山市出口船舶预警示范点 傅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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