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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造船合同中的船东弃船 [发布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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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建造是订单式、单件或小批量的产品,其不可能象其它产品大批量出口到国外,遭受出口国“反倾销”调查。而造船是通过船东弃船对国内船企造成重大损失,双方可以运用海事仲裁进行司法救济,其经过也和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类似。
    船东弃船,原来发生的机率比较小,但随着几年来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航运企业经营不善,投机造船的机构增多。再加上造船企业快速发展,良莠不齐,所以弃船现象有所增多。弃船,对船企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企业破产。但从合同法来看,船东依据造船合同弃船条款符合时弃船,也是合规合法的。船企要防范的只是船东的恶意弃船。笔者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推出的《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理解,对造船合同中弃船条款谈一些看法。
    船东弃船,无论对船东和船企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件。因为船舶造价高,造船周期长,又受到许多公约、规范、标准的约束,所以船东在造船前会精心选择船厂。造船企业为了承接造船业务也会精心地挑选优秀船东,乐意承接造价适中,技术可控的船舶。在这一过程中,双方要审核各方的资质。对船东审查:1、是否有名的航运公司,经营业绩是否良好;2、公司资金运作是否顺利;3、公司经营作风是否诚实信用。对船企的审查:1、是否会造船,也就是能运用现代造船模式优质、快速造船;其余两点与审查船东方资质相同。具有真实的需方和合格的供方,交易才能诚实履行。
    核实船东、船企双方资质后,确认双方是诚信的,造船意向成立,就要选定造船合同,来规范双方的行为。造船合同因为涉及的专业多、内容复杂,一般都采用格式合同。目前我国推广采用CMAC标准造船合同。在此合同中有两类关于弃船的条款:一是新造质量不合格达到极限值,可以弃船;二是船舶延迟超过一定的天数,可以弃船。
    一、约定弃船的条件
    1、船舶建造质量不合格,船东弃船:
    1)船舶的航速低于1节及以上的,船东可以要求降价或弃船。这种约定不但CMAC造船合同中有,全世界各著名造船合同都有相同约定。(航速1节系1海里/小时,1海里=1.85公里。)
    2)主机油耗大于额定标准的10%以上。按CMAC的造船合同约定船东可以弃船。
    3)船舶舱容量低于约定数值的,如只有额定舱容的95%,船东可以弃船。
    4)船舶的载重量低于约定数值的,如只有额定载重量的95%,船东可以弃船。
    2、船企交船延期超过一定天数,船东弃船:
    造船的交船期是船舶建造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各种造船合同中都有约定。一般有一个月(有的合同是2-3个月)造船延迟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交船,船价不作调整。超过宽限制,每天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如果延迟12个月(有的造船合同约定是6个月或210天)船东可以选择弃船。
    3、有关造船公约、规范、标准实施的约定:
    在船舶设计、建造前已实施的,必须执行公约、规范、标准要求;在船舶建造中有新规范、新标准要求强制执行的,必须增补规范(或标准)的内容,船价和交船期作适当调整。如果新造船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船东要求船企限期达到。对此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船东弃船的抗辩
    如果弃船条件形成不是由于船企的责任造成,船企可以免责。例如,造船的质量问题,航速低、主机油耗大、舱容、载重量小,是由船舶设计所造成的,船级社没把好关,而船舶设计公司、船级社是船东选定的,船企曾提出过异议,船东未接受,船企可以免责。如果造船质量是由船上选用的设备造成的,而设备是由船东提供,且船企已提出过异议,船东未接受的,船企可以免责。至于延迟交船超过天数由船东造成的,可以扣除相应的天数。以上可抗辨的事件,船企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可以免责。
    三、不可抗力
    合同法中有不可抗力的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出现延迟交船的天数,这些天数可在延迟的天数中扣除。但要有充分证据。例如,台风的气象记录、温度超过38℃高温天的气象记录。并且船企要尽通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通知驻厂船东代表。不可抗力事件过去后,也及时通知船东代表。做到事事有记录。
    四、造船合同的法律救济
    造船合同履行的期间长、标的高,双方难免会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一般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调解或仲裁。根据CMAC造船合同仲裁地为中国海仲委上海分会,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海仲规则,这是较为妥当的。各国制订造船格式合同,仲裁地均为本国某地,采用的是本国仲裁规则。这也符合准据法要求。同时合同中还有一条,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其它仲裁地仲裁,选用其它仲裁地的规则,从其约定。CMAC造船合同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
    五、防止恶意弃船
    从以上分析来看,造船合同有对船东弃船约定,当约定条件产生后,船东弃船,不属于恶意弃船。而船企防范的是有些船东不讲信用,故意刁难,造成交船期超限来拒绝接船。同时他们以仲裁地为英国伦敦而要挟时,船企要用好法律武器,以有效的证据还原事实的真相。对于船企在国外进行仲裁,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要象支持企业进行“反倾销”诉讼一样,支持船企的仲裁。(舟山市出口船舶预警示范点 傅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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