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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的贸易合同约定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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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们对一批从罗马尼亚退运的出口单冻虾仁产品实施了检查。该批出口虾仁数量为625箱,7000千克,退运原因为产品规格不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稽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产品串级严重,经现场解冻后检验,产品总规格虽符合合同规定的100/200规格要求,但是虾仁断子比率达8%至11%。
    随着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确保出口水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是检验检疫部门把关的重点。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经历了从重产品的数重量及规格等质量的检验到重产品的安全卫生检验把关的演变。出口水产品必需符合进口国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这是强制性的。但是对于贸易双方而言,贸易合同的约定也非常重要,出口产品应当符合贸易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贸易双方就可能导致索赔或退运等贸易纠纷,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及失信等负面影响。
    该批产品的退运,就是由于企业未切实按贸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约,规格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导致的。所以,出口水产企业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厂检工作,严格按贸易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做到诚信贸易;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产品是否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审查和检验把关,避免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舟山检验检疫局 汪云泉、张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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