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二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财综〔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农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上述减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品质检验费、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和动植物产品检疫费、仪器及仪器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签发证(单)费,以及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政策。
四、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是支持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执行,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继续做好对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每年年底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9月11日
附件:减免出入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农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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